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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五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涠洲岛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6/8/6 8:47:47 发表人:-- 浏览:6863

为了提高北海市地方立法的质量,现将《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五稿)》在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岛上各社区、村委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16年8月26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wz3992611@163.com;

2、邮件寄至:北海市涠洲镇双拥路5号涠管委办公楼117室,邮政编码:536004;

3、联系人:许铭,联系电话:0779-267711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


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第五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陆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下文称岛区)的利用与管理,保护岛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岛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调整范围】岛区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岛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岛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权】北海市人民政府(下文简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涠管委)负责对岛区的保护和发展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各项职权。

涠管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涠管委的机构设置并充实人员配置,适当提高驻岛人员的生活待遇。

第六条【管理分工】市发改委、公安、财政、环保、规划、国土、海洋、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工商行政、城管、旅游、农业、林业、水利、检验检疫、水产畜牧兽医、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指导涠管委依法做好岛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涠洲镇人民政府和岛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涠管委依法做好岛区开发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岛内港口码头、公共交通、道路设施、供水、供电、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岛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政府支持】市人民政府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岛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争取国家、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岛区生态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岛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力度。

第九条【巡护检查制度】涠管委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岛区资源和设施管理,防止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涠管委应当加强对岛区船、车、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设施、繁忙道口、货物堆场及危险地段的定期检查。制定防台风、暴雨、大雾、地震、森林火灾、海啸、赤潮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目标管理责任制】岛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岛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涠管委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奖励和监督】市人民政府鼓励组织或个人在岛区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活动,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岛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涠管委负责组织编制岛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批前应当组织听证。

在岛区内设立各类保护区的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规划修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岛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修改。      

确需对岛区规划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规划重点】岛区规划应当重点保护淡水资源、林业资源、珊瑚资源、火山地质地貌、海砂资源、海岸线与滩涂资源、鸟类资源、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涠管委应当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岛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产业发展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涠管委应当定期组织对岛区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开放利用基本要求】在岛区开发利用过程中,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岛区土地、防护林、湿地、淡水资源、岸线、海湾、重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岛区旅游开发应当符合岛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维持火山岩、沙滩等自然状况,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岛区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的范围内,未经涠管委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陆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陆域禁止行为】在岛区陆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 

(二)擅自处理具有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的污染物; 

(三)砍伐防护林、古树,破坏植被;

(四)破坏火山岩自然地貌;

(五)买卖及燃放孔明灯等易燃物品;

(六)生产、销售和提供各种不可降解餐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设施建设审批】在岛区内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岛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 【绿地和植被保护】涠管委应当采取古树与防护林养护、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绿地覆盖率,保护珍稀古树资源,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淡水资源保护】岛区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取用水总量。在岛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岛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涠管委应当采取雨水蓄集、污水处理再利用、海水淡化等措施开发非常规性水资源;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节水灌溉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引导群众节约用水,自觉保护岛区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地表及地下水保护】涠管委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

(一)优先合理开发岛区地表水资源,未经批准禁止回填、破坏岛区湿地、山塘、水库,加强集中供水设施的建设;

(二)制定并逐步实施淡水资源使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执行;

(三)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四)禁止新建自备水井,统一登记与管理已建自备水井;

(五)在集中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集中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限期关闭自备水井;

(六)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污水设施建设】岛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岛区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工业生产、岛内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以及生态景观清洁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殡葬管理】严禁在生态红线内进行土葬,推广火葬和生态安葬,提倡文明低碳祭扫,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管理】岛区应当建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移配套设施,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与无害化处理。建设岛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岛区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岛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船舶、建筑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回收与处置渠道,建立相关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塑料袋管理】涠管委应当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业等重点场所和行业的监督检查,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型购物袋,逐步控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岛内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护】维护岛内各类自然景观,根据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对各类自然景观实施分类保护,限制与其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涠管委应当对现存珊瑚民居、古建筑、古树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保护、修缮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在岛区内修建基础设施与旅游娱乐设施,应当遵循岛区规划,符合低碳、生态环保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要求,同时配套相应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绿化美化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设施建设管理】在岛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运送建筑材料入岛,应当依法报批。

第三十条【外来物种监控】市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岛区已有外来物种的监测和研究,在岛外采取措施防止破坏岛区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入侵,维护岛区的生态安全。

第三十一条【绿化和绿化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岛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设施。

合理安排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依法安排基础设施开发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岛区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区、公共场所、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能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岛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岛区工程作业要求】经批准在岛区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其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十四条【产业引导】正确引导岛区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产业,促进岛区经济发展,提高岛区居民生活水平。

推广绿色农林产业,减少农林产业面源污染。在岛区范围内以合作或租赁农用地的方式进行农业种植的,应当符合岛区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三十五条【旅游禁止项目】禁止在岛区开设危及鸟类、贝藻类、珊瑚、火山石、沙滩等珍稀资源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六条【环境准入与淘汰制度】岛区实行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岛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能过剩产业不得在岛区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推广清洁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岛区电网改造,提高电力保障能力。支持发展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八条【旅游管理】涠管委应当根据岛区生态环境的旅游承载力,合理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岛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鼓励和引导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行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经营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三十九条【游客管理】鼓励和引导游客在岛期间节约能源、爱护旅游环境和设施。

第四十条【游客禁止行为】禁止游客在岛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随意丢弃废弃物;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携带火山石、珊瑚石等岛区珍稀物品离岛;

 (四)其它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限制】严格控制岛区机动车数量,未经涠管委批准,机动车禁止上岛。

确因军事、公共事务、残疾人生活保障、岛内货运物流等需要的上岛车辆,须向涠管委申请,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在规划停放点集中停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限制】在旅游区运营的客车座位数严格控制在12座(含)以上,20座(含)以下;货车的核定载质量要严格控制在5吨以下。超出标准的车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及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已取得经营许可开始运营的,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限期换购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车辆报废】岛区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废制度,报废车辆应送至岛外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处理”。

岛区报废车辆由涠管委统一组织清理出岛,处置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根据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在岛区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能源汽车,限制使用非新能源汽车。

市本级财政统一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旧车改造或置换、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管理】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在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交通通行与能源供给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可以直接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销售、维修与救援服务网络,相关服务网点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四十六条【能源供给】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岛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能源供给设施规划,适度超前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能源供给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鼓励具有良好安全保障、服务能力和信誉的企业在岛区建设和运营能源供给设施。 

第四十七条【防止电池污染】实时监测车用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渠道。   

第四十八条【新能源物流】建立城市绿色末端物流体系,在岛区推广应用新能源快递物流货车。


第四章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海域禁止行为】岛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除污设施、器材,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禁止在近岛海域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十条【码头管理】区分客运码头与货运码头,不得擅自改变码头用途及混合经营。

营运性船舶应当取得营运许可,在管理机构指定的码头停靠、上下旅客与装卸货物。

进出岛区的船舶禁止擅自载运珊瑚石、火山石、海砂等岛区珍稀物品。

第五十一条【海岸禁止行为】未经涠管委批准,不得在岛屿海岸线及其向陆地延伸50米范围内修船、堆放杂物与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禁止填海围海】未经涠管委批准,不得在岛区毗邻海域进行填海、围海。确需进行填海、围海的,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及涠洲岛区的相关规划。

第五十三条【禁止挖礁炸礁】禁止采挖和买卖海砂和使用海砂来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禁止挖礁、炸礁等危及岛区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禁止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禁止采掘珊瑚,禁止过度捕捞近海生物资源,禁止采捕繁殖期、幼苗期的鱼、虾、贝、藻等海生物,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实行休渔政策和划定永久禁止捕捞区。

鼓励改变张网、凿挖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严禁使用拖网、电鱼、炸鱼等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第五十五条【海洋监测】涠管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岛区水质进行监测、公告海域环境状况,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海防林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建立海洋危险生物预警监测制度。

第五十六条【沙滩禁止行为】在岛区范围内,禁止以下破坏沙滩资源和违反沙滩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圈占沙滩和围塘养殖,将沙滩公共资源私有化;

(二)未经批准在公共沙滩上停放、修造船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备设施;

(三)往沙滩或海洋排放污水、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品,擅自堆放物料;

(四)从事挖沙取土等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五)擅自占用沙滩摆摊设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六)在沙滩上焚烧垃圾;

(七)未经批准在沙滩上烧烤、燃放烟花炮竹;

(八)未经批准经营或使用沙滩车;

(九)其他破坏沙滩资源和违反沙滩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基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破坏火山岩自然地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破坏火山岩自然地貌的,由涠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设施建设管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岛区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符合岛区规划的由涠管委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岛区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由涠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涠管委责令限期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运送建筑材料入岛的,由涠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建筑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法律责任】经营船运业务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额出售船票的,由涠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擅自携带珍稀物品离岛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携带火山石、珊瑚石等岛区珍稀物品离岛的,由涠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禁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擅自载运珍稀物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出岛区的船舶擅自载运珊瑚石、火山石、海砂等岛区珍稀物品的,由涠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禁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破坏海砂礁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挖海砂、挖礁、炸礁等危及岛区地形地貌的,由涠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盗采工具、施工工具,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从事沙滩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事沙滩禁止行为的,由涠管委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从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实行行政问责,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新能源汽车定义】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太阳能汽车以及天然气汽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目录》规定的汽车。

第六十七条【制定实施办法主体】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保护范围】北海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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